您当前的位置:

省住建厅省消防总队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验和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衔接事项

创建时间:2021-06-09
浏览量:0
收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为进一步厘清职责、加强部门协同,避免监管漏洞,统筹好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工作,促使优化营商环境措施更实、流程更佳、工作衔接有序紧密,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省住建厅、省消防总队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衔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有关事项作了具体明确。

 

《通知》明确,根据《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的规定,需要依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应依法申请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建设工程消防审查验收主要针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达到消防安全状态或改变消防安全状态时的建设行为。对仅作更名的行为、简易的装饰装修行为、厂房仓库的简易变更行为等,无需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通知》强调,要加强对违法行为查处协作工作,并做到信息共享。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且已开工建设或已经投入使用的项目;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依法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建设工程,对其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未进行消防验收备案等违法行为;各级住建和消防救援部门要加强协作,及时核查、移交。同时,做好灭火和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和消防技术标准的学习宣贯工作。对适用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具体条文,存在理解不同或异议的,同级住建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及时进行讨论研究或分别报请上级主管部门,予以明确。

 

《通知》要求,要及时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形成沟通会商机制。对于商业经营活动中不断出现的新业态,住建部门与消防救援机构要及时研究,根据其经营特点,以现有消防技术标准为遵循,进行准确定性,统一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抽查与消防监督工作的技术标准。住建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在推进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中,对各自出台的优化营商环境政策、简化流程和工作措施,在发布前应充分征求对方意见,坚持放管结合、放管并重,做好政策衔接贯通,提高服务市场主体的协同性、一致性,积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来源:省住建厅)

 

行业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