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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对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施行信用评价管理

创建时间:202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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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市住建局获悉,《西安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及《西安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已印发。自2021年1月1日起,将对在我市(含西咸新区)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施行信用评价管理。

 

目前,我市建筑业企业已达2万余家,2019年实现总产值达4514亿元,建筑业增加值占全市GDP 14.6%,亟需在企业做大的基础上,通过推动信用体系建设,加快企业转型升级,实现企业做优做强。同时,面对市政府事权下放新形势,转变监管方式也势在必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对企业的市场履职行为和施工现场行为按照评价标准进行量化打分,施行动态的信用评价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全面提升行业监管水平,营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建筑市场环境,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评价办法》将重点对信息采集、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异议及责任处理等方面内容进行了明确,共计100项,涵盖企业在全市建筑领域的市场履职、施工现场(质量和安全管理)等方面的优良和不良行为。同时,信用评价与信用中国(陕西西安)平台实现实时数据共享,全方位采集企业在西安市其它领域的信用信息进行综合评价。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政府投资或国有投资(含国有投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工程项目招投标评分过程,投标企业的信用分占招投标总分的10%,非国有投资项目招投标可参考执行。

 

企业如有以下不良行为的,除按照《评价标准》进行扣分外,同时列入建筑领域“黑名单”。这些行为包括: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来源:西安报业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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